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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一女子被打还手后被处拘留,起诉公安局,法院:属正当防卫,撤销处罚

发表时间:2025/07/17 20:26:54  浏览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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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为摆摊问题与一对夫妻产生矛盾,两口子抓着她的头发拖曳,纠缠中,女子反抗也抓住了对方的头发。没想到女子报警后,对方两口子双双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而她也被处拘留五日。女子不服,把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17日,永州道县人民法院通报该案,法院认定女子属正当防卫

女子被打还手被处拘留

永州人刘梦与彭伟、李静夫妇因摆摊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口头约定,均不得继续在公园摆摊。

2024年6月28日,刘梦当晚在公园摆摊发宣传单。彭伟发现后,回家告知李静,随后两人骑摩托车到公园。彭伟来到摊位前与刘梦发生口头争执,李静冲上去推刘梦,抓刘梦的头发,刘梦在后退躲避的过程中也抓住了李静的头发。此后,彭伟过来帮忙拖拽刘梦,三人纠缠至公园的过道处,彭伟转而去拖拽刘梦的右脚,拖拽一两米之后被路边群众劝阻,三人没有继续发生肢体冲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刘梦报警后,某公安局分别对三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梦行政拘留五日,对彭伟、李静行政拘留十日。

刘梦不服,把某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诉请撤销该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定女子属正当防卫

图为法院大楼 网络图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其主观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作出的抵抗行为因不具有侵害意图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伤害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刘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从整个事件的起因来看,刘梦并无过错。虽然三人口头约定均不得在某公园摆摊,但口头约定不能成为彭伟、李静引发冲突并侵害他人的正当理由,某公安局主张刘梦违反口头协议,存在起因过错,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

从冲突升级来看,彭伟、李静存在明显过错。刘梦在李静推搡时采取后退躲避行为,李静却采取了更为过激的暴力行为,对刘梦造成了实质损害。针对李静的持续威胁和攻击,刘梦才进行反抗,彭伟后续还实施了拖拽刘梦的右手、右脚等行为。从上述过程来看,李静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并与彭伟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

刘梦的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反应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其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其行为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合理防卫的限度。

综上,法院认为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遂判决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为正当防卫“撑腰”

法官介绍,群众对被打时该不该还手的担忧反映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困境。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该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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