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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渔期非法捕捞 获刑并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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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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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新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于判决生效后购买不低于1335.84公斤的原种鱼苗增殖放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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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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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白河流域的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法非法捕捞,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还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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