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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适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上,企业字号和商标均起到商业的辨识效果。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判断依据。
名称字号是企业重要无形资产,但许多企业因分不清字号与商标,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字号,随意“搭车”,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最终陷入法律纠纷。
【背景事件提示】胖都来开业,因字号与胖东来仅有一字之差,引发争议。据媒体报道,5月1日,浙江嘉兴一家名为胖都来的卖场举办开业活动。因其名称与品牌胖东来相似,引发争议。2日,胖东来方面回应称,已经取证并向对方邮寄律师函。(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
胖东来与胖都来的争议,实际上可能是关于企业名称、字号的纠纷,而非商标。种种迹象表明若是注册商标争议,一般在异议期就提出异议。企业名称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字号在企业名称中进行体现。
从法律意义上讲,字号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文浅析一下二者的法律含义及侵权的认定标准?(【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字号与商标的法律异同
商标和字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字号是企业用来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商标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企业字号:
1、法律概念: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通常由汉字组成,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具有排他性(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不得重复)。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同一登记机关辖区);核准机关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法律依据,字号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许可使用。
2、字号侵权的法律属性:
1)字号侵权属于企业名称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企业名称权属于民事权益,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
名称权的法定属性:《民法典》第110条明确法人享有名称权,第1013条进一步规定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转让等权利。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14条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名称权,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其侵权行为直接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规制:第6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侵权认定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
◆需存在“突出使用”字号的行为,例如将字号独立于企业名称单独展示,或在字体、颜色、排列上刻意突出。
◆“有一定影响”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字号需具备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方可认定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对象。
◆混淆可能性认定:字号的使用需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知名字号、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法院需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明知字号的知名度、是否攀附商誉,以及是否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如本案中“胖都来”与“胖东来”争议)。
◆主观恶意和损害结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知名字号或商标的知名度,仍以攀附商誉为目的使用字号。且实际或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商誉或经济利益损害。
◆地域限制与例外:字号权通常具有地域性(同一登记机关辖区保护),但驰名字号可突破地域限制,获得全国性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字号),导致市场混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公众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二)注册商标:
1、法律概念: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由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构成。核准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注册取得专用权后,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商标法》明确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侵权认定以“近似性+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有效期10年,可无限次续展;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2、商标侵权
1)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七类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反向假冒(更换商标后销售)等。
商标侵权的认定需综合考虑标识相似性、市场关联性及公众混淆可能性。
2) 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商品、包装、广告等)
◆商品/服务关联性: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中,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且可能导致混淆(近似商标需满足此条件)。
◆损害结果:对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商誉损害。
二、字号侵权与商标侵权的异同
1、相同点:认定标准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均以是否导致公众混淆为关键判断标准,需证明消费者可能误认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主观恶意存在攀附知名商标/字号的故意。字号“突出使用”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2、不同点:
字号侵权的行为核心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基于企业名称登记,属于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及同行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需证明字号的知名度、导致市场混淆可能性及主观恶意突出使用,适用范围可能跨商品类别,依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赔偿标准无明确倍数规定。
商标侵权的行为核心是商标基于注册,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全国同类商品/服务(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需直接使用相同/近似类似商标(商品、包装、广告等),赔偿标准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胖东来”和“胖都来”是否相似,是否存在侵权?“胖都来”还能不能继续用,还需要当地的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作出判断和认定。
三、字号与商标“近似性+混淆可能性”的标准
法律明确“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核心在于“近似性+混淆可能性”,需结合商品关联性、主观意图、知名度等综合判断。实践中认定标准一般从:
1、近似性判断:需结合商品/服务类别、显著性、知名度综合判断。
文字商标以形、音、义三要素是否高度相似;图形商标以:整体外观、构图或颜色是否近似。【《商标法》第57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
2、混淆可能性:商品/服务关联性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消费者认知是否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法》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3、在先权利保护
商标权优先:若商标已注册,后设字号若突出使用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字号权保护:若字号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后设商标(需通过《商标法》第32条异议或无效程序解决)和字号可能侵犯字号权。
4、主观恶意
攀附意图:若使用方明知在先商标/字号的知名度仍抢注,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蹭热度”“搭便车”行为。
5、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即使非同类商品/服务,若使用近似标识可能误导公众,亦构成侵权。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需避免挤压市场自由竞争空间。
6、字号的“突出使用”认定
字号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完整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颜色、大小、位置等方面进行特别强调,使其具有独立的标识意义,从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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